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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时间:2010/11/21来源:www.txqydl.com 作者:塘厦企业… 点击:

一、我在饮食店收到的发票是定额发票,现时税务机关不是要求使用电子发票吗,为何仍有通用定额发票?如市场仍有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面额有哪些?

答:为了提高发票的防伪技术,解决假发票泛滥等问题,我省推行发票在线系统,要求符合上线条件(有可以上网的电脑及打印机)的用票单位使用电子发票。对暂时不符合上线条件的用票单位则可以继续使用定额发票或手写发票。所以有少部份饮食店仍在使用定额发票。同时,为应付突发情况,我局也同时供应少量的定额发票或手写发票给使用在线系统开票的单位应急使用。现时仍在使用的通用定额发票面额有以下几种:50元、10元、5元、1元、0.5元。原来使用的定额500元、1000元、5000元已从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定额100元则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交通费补贴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单位对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鉴于目前广东省级和湛江市均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从单位获得的交通补贴,均不扣除任何费用,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三、我单位的其他员工每年都收到地税局寄来的个人完税证明,为什么我两年来都未收到个人完税证明,应如何处理?

答:我省个人纳税人的个人完税证明是由省地税局集中打印并分批寄出的。对于在一年的时间里没有收到去年年度的个人完税证明的,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达不到起征点(2000元)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有变化,而纳税人未及时更改;邮政部门在邮寄过程中发生遗失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电子申报资料中有错误,特别是邮寄地址的错误。

每年的5月7日后,如果纳税人仍未收到省局集中开具的个人完税证明的,可以到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查询和核对,查一查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核对单位个人所得税电子申报中的个人资料是否正确,特别是邮寄的地址是否正确。同时,纳税人可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单位代扣代缴的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属的主管地税局办税大厅进行申请,填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申请表》,补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达到折旧年限需要报废,是否要报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该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3.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4.该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属于地下人防设施的车位给业主,销售的是30年使用权,产权归本公司所有。请问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按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缴纳这部分收入的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该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六、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七、我公司本月收到地税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请问要缴纳哪些税费?

答: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您公司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要缴纳如下税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这项手续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的规定,扣缴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个人因此而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折扣折让的电话卡如何确定其营业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我公司因经营需要使用自建房产,在计缴房产税时,土地价值是否并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十、我公司是运输企业,有几部朋友的车挂靠在我公司跑业务,请问这部分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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