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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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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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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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
[1992]价费字414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通告第二号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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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失业人员: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2005年12月31日前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高校毕业生: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30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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